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沭阳县、泗阳县、宿豫区、宿城区、洋河新区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北大板蓝莓冰棍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0年7月7日,经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由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宿迁幸福中路店销售的标称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北大板蓝莓冰棍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2020年6月13日当事人从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进购东北大板蓝莓冰棍40袋对外销售,截止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被抽检东北大板蓝莓冰棍40袋对外销售,截止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被抽检东北大板蓝莓冰棍已销售18袋,2袋丢失,未能实际召回。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20袋。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但违法行为的发生非主观故意,且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不合格的东北大板蓝莓冰棍20袋(87克/袋);3、没收违法所得42.5元;4、罚款20000元,上交国库。
二、鳊鱼
(一)抽检基本信息。章纪双从沭阳县城北农贸批发市场购进并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风险控制情况。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章纪双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鳊鱼6公斤,至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鳊鱼已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检买样2.55kg),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豇豆
(一)抽检基本信息。宿迁润良商业有限公司在售的豇豆检测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规格型号:散称)是2020年4月6日从位于宿城区双庄镇康堡居委会九龙一组28号的农户吴利群处购买,以11元/kg价格购进9.5kg,到货后以16.3元/kg对外销售。2020年4月8日抽检机构支付37元购买了上述豇豆2.276kg作抽样检查,本批次样品属于破坏性检测,检测机构没有退回。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四、红薯淀粉
(一)抽检基本信息。宿豫区佳宜亲超市销售的南京攀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霉菌和酵母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豫区佳宜亲超市共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35袋,共计10.5公斤,该批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且已履行进货查验,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生产商资质、检测报告及进销明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五、茉香奶绿冷泡手摇奶茶(固体饮料)
(一)抽检基本信息。江苏千百美超市有限公司洋河新区中心店经营的南京秋之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新乡市隆珺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生产的“坂上秋田”牌茉香奶绿冷泡手摇奶茶(固体饮料),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江苏千百美超市有限公司洋河新区中心店于2020年6月2日,购进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4日的“坂上秋田”牌“茉香奶绿冷泡手摇奶茶(固体饮料)”48袋,52g/袋,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江苏千百美超市有限公司洋河新区中心店销售的“茉香奶绿冷泡手摇奶茶(固体饮料)”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履行了进货査验义务,并能提供进货来源,提供相关票证及检验报告,因此能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地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六、栗树园腊腌菜
(一)抽检基本信息。宿迁云之巅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通过其经营的京东商城“云之巅食品专营店”,从淘宝网店铺 “民间印象”购进并销售的同一批次栗树园腊腌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复检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迁云之巅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0袋,共计1.6公斤,至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栗树园腊腌菜已全部销售完毕(全部为抽检买样),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2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七、巢蜜
(一)抽检基本信息。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宿迁市宿城区巾帼土特产品批发超市销售的宿迁王氏蜜蜂园有限公司生产的巢蜜进行抽检,经检测菌落总数项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2019年11月10日宿迁市宿城区巾帼土特产品批发超市从宿迁王氏蜜蜂园有限公司购进巢蜜30盒,已销售20盒,2020年6月18日退回了厂家10盒。已销售的该批次产品,未能实际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但违法行为的发生非主观故意,且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3、罚款10000元,上交国库。
(四)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迁王氏蜜蜂园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30盒,召回10盒已销毁处理。
(五)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宿迁王氏蜜蜂园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泗阳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宿迁王氏蜜蜂园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八、皮皮虾
(一)抽检基本信息。江永苏销售的皮皮虾,镉(以Cd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在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摊位已停止营业。经查,当事人因突发脑溢血已住院治疗,现案件中止调。待当事人康复后,该局将进一步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4日